为鼓励和吸引各类企业和资金到我区投资,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投资项目
凡符合国家及园区产业政策、控制性规划、环保政策的企业,方可准许入园。
1、工业项目:机械、化工、电子、新材料、金属制品和其他劳动密集型加工业等,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2、商贸服务业:鼓励发展现代商贸物流业、信息服务业。
3、基础设施:鼓励各类投资商独资或合作开发建设工业园基础设施和标准化厂房。
(二)用地优惠
工业园基准地价。工业园用地99万元/公顷(6.6万元/亩),工业项目用地以出让的方式,使用期限为50年,其他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业园发展情况确定地价。
1、凡符合工业园产业发展方向和规划要求,购土地不少于2公顷,每公顷固定资产投入750万元人民币以上,土地按基准价出让;每公顷固定资产投入增加150万元人民币,土地价格在基准价基础上下浮二个百分点,最高下浮不超过20%。
2、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3000元/M2以上项目,根据用地数量、建设周期以及产品科技含量等因素,在用地价格优惠的基础上还可以在约定的建设周期内分期付款。
3、国内外知名企业及高科技企业来工业园投资工业项目以及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扶持政策
1、支持入园企业扩大再生产。从纳税之日起,3年内以每公顷用地每年实缴税金75万元为基准奖励,75万元—100万元按工业园财政结算所得10%奖励投资者,100万元—150万元按所得15%奖励,150万元以上按所得20%奖励。
2、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约定建设周期结束之日起两年内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工业园财政结算实得部分全额奖励投资者,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奖励投资者。
3、国内外知名企业来工业园投资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4、入园企业除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外,其它税收政策按国家对省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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